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91********,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小区**,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6时25分许,田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D**的轿车沿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滏东大街与丛台北路交叉口南100米时,将在机动车道骑自行车行驶的赫某某撞倒,导致赫某某当场死亡。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丛台大队认定田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赫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田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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