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乡**村**组**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鲁D**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路与**路交叉口南200米处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规范保障大队民警查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侯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8.0mg/100ml。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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