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审。

本案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鲁D**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路与**路交叉口南200米处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规范保障大队民警查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侯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8.0mg/100ml。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