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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强制猥亵妇女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华府**-**-***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7月3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2019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4时许,宁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本市丛台区**里**号楼**单元**楼中户杨某某租住处喝酒。5时许,申某某也过来一起喝酒。7时许刘某某等人离开杨某某租住处,屋内只剩下申某某和杨某某两人,申某某在沙发上亲杨某某并将杨某某压在身下,用手伸进杨某某衣服内摸其胸部、阴部。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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