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大街**号**栋**单元**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3月1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18日22时50分许,赵某甲(已相对不起诉)驾驶冀D0695A号小客车沿本市浴新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环城西路交叉路口北侧,将由西向东步行的李某某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甲驾车逃逸至人民路金山宾馆外的上岛咖啡门前,打电话叫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并将其开车撞人的事情给赵某某说明后,让赵某某给其顶替。赵某某在明知是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称,是自己开车撞人,作假证明包庇赵某甲。
案发后,赵某甲、赵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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