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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20】94号起诉书(邵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吴某某、朱某某、孟某某、李某甲(均已起诉)在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美乐城五楼热带雨林游戏厅内,对其中一台“万圣夜游戏机”偷偷安装电子芯片进行遥控,盗走游戏币9757枚,市场价值人民币9757元。后以3300元价格卖给祁某某6944枚、14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乙2813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遥控器一个、电子芯片一个、热带雨林游戏币;

2、会员档案及存币查询、撬锁工具照片及游戏机锁孔照片、盗窃现场截图;

3、证人刘某某、史某某、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

8、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国华

2020年3月25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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