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6日12时许,在本市丛台区**小区,被告人周某某在没有相关资质及安全培训的情况下,雇佣施工负责人吕某甲(另案处理)、李某甲(已殁)、吕某乙在该小区22号楼楼顶加盖彩钢,李某甲在作业时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具,不慎从楼顶坠落至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责任认定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彩钢合同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吕某乙、牛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另案处理嫌疑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邯郸市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6.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艳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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