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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19〕530号起诉书(郗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19〕530号

被告人郗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2019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5日19时许,刘某甲、刘某乙和王某某三人在本市丛台区**乡**村的郗某甲家,向被告人郗某甲索要工资时,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郗某甲用菜刀将被害人刘某甲的背部砍伤。经鉴定,刘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

2书证:作案工具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

3证人刘某乙、王某某、郗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郗某甲的供述;

6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艳

2019年12月20

附:

    1.被告人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附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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