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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19〕552号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19〕55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8年10月23日4时许、2018年10月23日21时许及2018年10月25日23时许先后三次到被害人耿某某经营的位于本市东环路东辛庄村口“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分别盗走四件女士情趣内衣和一个男用自慰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结论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张雨溪

20191229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移送案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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