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在本市丛台区**路与**街的“**板面”店内,无故手持一把折叠尖刀抵住在此处就餐的顾客孙某甲的腹部并对其进行恐吓。后被害人孙某甲报警,被告人赵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缴物品清单;
2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刑事判决书;
3证人李某某、孙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事生非,手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艳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附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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