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0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2018年2月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和张某甲(另案处理)通过蚂蚁短租平台租下位于本市**小区**号楼**单元**室,以此作为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地点从中获利。张某甲先后联系卖淫女王某乙、张某乙在此处从事卖淫活动。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和张某甲联系嫖客王某丙、左某某在此处与卖淫女王某乙、张某乙发生性关系后被民警抓获。2017年11月23日至11月2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和张某甲共获利6000余元。
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提取的情趣内衣、避孕套;2.被告人王某甲租赁房屋合同;3.证人黄某某、来某某、张某丙、王某乙、张某乙、王某丙、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张某甲的供述;6.辨认笔录;7.被告人王某甲与黄某某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8.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雪强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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