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03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街**号。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酒后窜至丛台区丰收路与华容街交叉口联通员工宿舍楼**号房间内,用手摸、捏被害人张某某的乳房,并于被害人及其同事呼救后逃跑。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焦某某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沈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4.视频监控;
5.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党员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等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雪强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一册,附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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