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乡**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0时许,在本市丛台区三陵乡后郭庄村被告人刘某甲家门口,被告人刘某甲、牛某某夫妇与被害人刘某乙、郭某某夫妇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打架,刘某甲将刘某乙打伤。经鉴定,刘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郭某某、牛某某的证人证言;
2.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4.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5.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实表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太军
检察官助理 郭聪聪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附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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