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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幢**-**,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园**号楼**单元**层**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与王某某因故发生矛盾,后于2019年6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随身携带两把菜刀在本市丛台区**写字楼下,与被害人王某某(随身携带一把小刀)、杨某某(随身携带一根双节棍)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用菜刀将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砍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杨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和解协议书;

2证人苗某某、路某某、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张雨溪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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