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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乡**村**号,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小区**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邯郸市丛台区**市场**超市上班担任称重收银员期间,通过称重后不出票、瞒报销售金额的方式,秘密窃取店里收银款项224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监控截图、抓获经过、购物明细表、微信截图、发还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提供的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蔡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手段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太军

2020年915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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