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丛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起诉书(郗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郗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至6日,被告人郗某某容留、介绍李某某、蔡某某与嫖客周某某在邯郸市丛台区北仓路与幸福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西微微推拿按摩足疗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

2.证人蔡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郗某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国华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