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郗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至6日,被告人郗某某容留、介绍李某某、蔡某某与嫖客周某某在邯郸市丛台区北仓路与幸福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西微微推拿按摩足疗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
2.证人蔡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郗某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国华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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