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D**白色雷克萨斯牌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邯郸市丛台区**大街与**路交叉口东行4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刘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3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艳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附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