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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20〕13号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8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单元**。于2007年11月23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D**白色雷克萨斯牌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邯郸市丛台区**大街与**路交叉口东行4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刘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3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艳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附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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