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同周某某(已判刑)等人各骑一辆摩托车,到本市符山铁矿西措施井工地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将停产整顿期间未使用的两台变压器内的铜线抽走后盗走,并窃取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共计价值人民币26700元。程某某等人将所盗财物销赃得款后挥霍。案发后,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同案犯周某某、李某甲的供述;
4.被害人江某的陈述;
5.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李某丁的证言;
6.辨认笔录;
7.现场勘验笔录;
8.丛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雪强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一册,附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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