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0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的黑色别克牌轿车沿本市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秦皇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11.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雪强
检察官助理:李扬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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