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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号现住邯山区****胡同平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与同事闫某某在位于丛台区**华都**室安装净水机过程中,盗窃该户家中现金220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找回并退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现金照片;

2扣押、返还物品清单;

3证人邵某某、闫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太军

    检察官助理:郭聪聪

                                    2020年5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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