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市**镇**村**号,现住邯山区**路**胡同平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与同事闫某某在位于丛台区**华都**室安装净水机过程中,盗窃该户家中现金220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找回并退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现金照片;
2扣押、返还物品清单;
3证人邵某某、闫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太军
检察官助理:郭聪聪
2020年5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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