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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起诉书(张某某抢夺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组**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抢夺罪,2020年1月2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2时许,张某某在邯郸市丛台区康德商场**金店柜台以看钻戒为由,将专柜三枚钻戒抢走,后被店员追上抓住。经邯郸市丛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三枚钻戒价值300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

2破案经过;

3监控录像;

4扣押物品清单:钻戒三枚;

5邯郸市丛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8证人王某某、任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骞晋

2020年5月3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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