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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起诉书(牛某某介绍卖淫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牛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乡**村**号,现住邯郸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8年8月5日被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移送审查起诉后,于2020年4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晚上,赵某某请吕某某在**路与**大街交叉口的**KTV唱歌时,让客户经理牛某某介绍卖淫女。牛某某联系卖淫女后于2019年4月17日1时许,在丛台区**宾馆门口将卖淫女解某某、李某某、乔某某介绍给赵某某,赵某某挑选了解某某和李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给牛某某4100元。赵某某、解某某,吕某某、李某某分别在宾馆房间内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2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赵某某、吕某某、解某某、李某某、乔某某的证言;

4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骞晋

2020年85

                                          (院印)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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