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牛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乡**村**号,现住邯郸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8年8月5日被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移送审查起诉后,于2020年4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晚上,赵某某请吕某某在**路与**大街交叉口的**KTV唱歌时,让客户经理牛某某介绍卖淫女。牛某某联系卖淫女后于2019年4月17日1时许,在丛台区**宾馆门口将卖淫女解某某、李某某、乔某某介绍给赵某某,赵某某挑选了解某某和李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给牛某某4100元。赵某某、解某某,吕某某、李某某分别在宾馆房间内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2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赵某某、吕某某、解某某、李某某、乔某某的证言;
4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骞晋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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