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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起诉书(孔某某涉嫌盗窃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3196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乡**村**号,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路**楼**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2019年7月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5日,邯郸市供电局检查出被告人孔某某经营位于邯郸市丛台区**路的**门市,将用电设备电线绕过电表直接接到供电公司主线上进行偷电,当日邯郸市供电公司将**门市偷电线路切断并摘走表盘。根据《河北省打击盗窃电能违法行为若干规定》该用户盗窃电能总价值2423.41元。

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已向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邯郸供电分公司缴清偷电电费和偷电违约金共计9693.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委托书、窃电金额认定书、历月电费明细及设备容量、租赁协议、悔过书 、电费清单、缴费通知单、户籍证明信;

   2、证人刘某某、冯某某、张某甲、肖某某、李某某、张某乙、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偷电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电量,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文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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