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开发区**村**号,现住户籍地。2007年1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9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1时52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D**的红色马自达牌轿车沿本市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通达街西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37.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某甲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雪强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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