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大街**巷**家属院**-**-**号,现住本市丛台区**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轿车行驶至本市丛台区曙光街邯郸市第十一中学东门口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丛台大队民警查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马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7.5毫升/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
2抓获经过;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艳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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