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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9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D**白色福特轿车行驶至邯郸市丛台区东环路与和平路交叉口南侧时,被交警机动执勤大队民警查获 ,经对卢某某血液酒精检测,含量为176.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非党员证明等;

2证人李某某、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国华

    检察官助理:郭聪聪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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