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路**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D**轿车行驶至人民路与陵西大街东200米处,被邯郸市交警支队机动执勤大队查获。经对杨某某血液中酒精检测,含量为20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非党员证明等;
2证人刘某某、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国华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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