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04198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系**区公安分局**派出所辅警,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路**号院**-**-**。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陈某某与崔某某、常某某(均已判决)以崔某某的名义通过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投资。2015年8月25日下午,因王某某未能按时偿还投资款及支付利息,陈某某伙同崔某某、常某某、池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本市丛台区天鸿商业广场外侧南广场限制王某某人身自由,逼迫王某某偿还投资款,期间对王某某进行殴打,拘禁行为一直持续到次日中午,待王某某同意给15万元人民币后,王某某才被允许离开上述地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证人崔某某、常某某、池某某等人的证言;
5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 艳
检察官助理:张雨溪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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