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街**胡同**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时1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D**的白色**牌轿车沿本市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和平路北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雪强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