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梁某某(已判决)等人从石家庄市到邯郸市丛台区**街**号院,将被害人李某甲强行带至石家庄市非法拘禁。2012年2月16日16时30分许李某甲被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梁某某刑事判决书;
2证人李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犯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强制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达军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