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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20〕24号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拘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梁某某(已判决)等人从石家庄市到邯郸市丛台区**街**号院,将被害人李某甲强行带至石家庄市非法拘禁。2012年2月16日16时30分许李某甲被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梁某某刑事判决书;

2证人李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犯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强制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达军

2020年1月13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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