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号。2012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索某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中华大街与丛台路交叉口南200米处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2.证人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驾驶证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5.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阳阳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