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与光明大街交叉口东行50米路南的**服装店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VIVO牌 X7手机,并将该手机微信和支付宝绑定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中的人民币2641.1元钱消费。经邯郸市丛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50元。
2019年10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邯郸市邯山区赵都新城2号地**美容店内盗走被害人包某某的一部VIVO 牌X21A型号手机,并将该手机支付宝中的人民币353.8元钱消费。经邯郸市邯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700元。
被告人邱某某盗窃的总价值为人民币414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清单及被盗手机照片;2.被害人王某某、包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邯郸市丛台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邯郸市邯山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达军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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