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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街**号**号楼**单元**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下午在位于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街**号**号楼**单元**号的家中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G**的轿车沿京港澳高速由新乡行驶至邯郸后下高速,2019年12月26日0时10分许,郭某某驾车行驶至邯郸市东环路与华信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6.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网截图及指认车辆照片;

2到案经过、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民警工作证明及警官证复印件等;

3.证人王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阳阳

2020年1014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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