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丛台区广泰路与丛台路交叉口南150米处时,被在此地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袁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5.到案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阳阳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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