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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起诉书(胡某甲危险驾驶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甲醉酒后驾驶冀D**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丛台区北环路与幸福路交叉口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2.证人胡某乙、徐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驾驶人及车辆信息;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阳阳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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