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甲醉酒后驾驶冀D**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丛台区北环路与幸福路交叉口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2.证人胡某乙、徐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驾驶人及车辆信息;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阳阳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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