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丛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机动车行驶至中华大街与迎宾大道交叉路口东时,与温某某驾驶的冀D**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对李某某血液酒精检测,结果含量为145.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赔偿协议书、判决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党员证明等

2证人张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国华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