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耿某甲,别名耿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79********,汉族,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乡**村**街**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1时许,在邯郸市丛台区三陵乡后郭村南机制砂厂办公室,被告人耿某甲与被害人孔某某发生冲突,后耿某甲将孔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孔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耿某甲赔偿了孔某某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了孔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2.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
3.证人葛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4.犯罪嫌疑人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骞晋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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