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乡**村**号,捕前租住邯郸市丛台区**小区**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乡**村**号,捕前租住邯郸市丛台区**小区**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在其租住的邯郸市丛台区军师府邸B区1-1-1802号和邯郸市丛台区君合大厦2308号内,通过在多个QQ群内收购公民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后,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来牟取经济利益。其中被告人许某甲非法获取公民信息7万余条,出售后获利4000余元;被告人许某乙非法获取公民信息8万余条,出售后获利4500余元;被告人许某丙非法获取公民信息6万余条,出售后获利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的供述与辩解;3.电子笔录检查公众记录;4.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获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雪强
附:
1.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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