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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200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号胡同**号。2019年8月16日因寻衅滋事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24日因寻衅滋事被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牌照为冀D**的白色雪佛兰轿车行驶至本市丛台区黄粱梦镇西三家村处与一辆牌照为冀D**的黑色比亚迪轿车发生剐蹭,比亚迪轿车车主贺某某报警后,邯郸市交警支队丛台事故中队民警赶到现场,后经酒精检测,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贺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骞晋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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