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街**号,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3时5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D**的白色日产骐达牌轿车沿本市东环路行驶至东环路与和平路交叉口北200米处时被巡查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雪强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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