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丛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起诉书(王某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号,现住户籍地。2014年5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行政拘留五天,2016年8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8月1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丛台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柳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乡**村**号,现住户籍地。2015年1月2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9月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丛台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都党乡**村**号,现住户籍地。2015年1月2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9月1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丛台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乡**村**号,现住户籍地。2014年11月1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4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2020年11月28日被丛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6日被丛台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柳某甲、李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因柳某乙被被害人徐某某推倒,便纠集被告人柳某甲、李某某、张某某将徐某某约至本市丛台区土山街土山前街口,借故对被害人徐某某拳打脚踢,致徐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徐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柳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柳某甲、李某某、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法院

  检察官:郝雪强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柳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