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路**号**号楼**单元**号,捕前住邯郸市复兴区**小区**。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1月8日被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1日被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09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6月2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邯郸市中华大街与和平路交叉口的新丹兰商场附近,以900元的价格向张某乙贩卖冰毒1小袋儿。
2、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邯郸市陵西大街康德商场东广场,以1700元的价格向张某乙贩卖冰毒2小袋儿。
3、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邯郸市联纺路美的梧桐林语售楼部附近,以850元的价格向张某乙贩卖冰毒一小袋,该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扣押,经称重净重为0.22克,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的冰毒一小袋;
2.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
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达军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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