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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20〕50号起诉书(曹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6月份的一天,寇某某(已判刑)向刘某某(已判刑)介绍可以利用新西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平台托管代炒外汇,该公司对客户的本金有信托公司作担保,收益丰厚。后刘某某联系了被告人曹某某及梁某某、王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多次在邯郸市丛台区**快捷酒店等处听寇某某、闫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讲解**公司的投资模式,即客户投资1万英镑(相当于10.5万元人民币)就能开户并获得会员资格,每个月按照一次性投资数额获得7%—13%不等的盈利分红,还可以获得所发展的第一代至第八代客户得20%—5%不等的佣金。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曹某某伙同梁某某等人先后租用本市**小区、**小区及**小区单元房作为办公场所,对前来投资的客户讲解**公司的投资模式,宣传该公司合法且投资安全。其中被告人曹某某负责保存客户投资票据,把投资客户的资料上传**公司,同时将**公司发的会员号及密码提供给客户。被告人曹某某伙同梁某某共发展9个层级45人参与投资,直接收取参与传销获得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254.48万元。

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凭证、传销资金数额表、层级结构图等;3.证人赵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人寇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王某甲等人的供述;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邯郸长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7.户籍证明信、投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伙同他人以炒外汇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在该犯罪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雪强

2019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量刑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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