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9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陕西省麟游县**镇**村**组**号,现住本市复兴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酒后驾驶车牌照为冀D**轿车行驶至本市丛台区光明大街与朝阳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纪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2抓获经过;
3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艳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附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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