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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20〕85号起诉书(张某某等六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3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镇**委**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成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大街**号**号楼**单元**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95********,汉族,大学文化,邯郸市开发区交警大队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路**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成某某、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成某某经营位于本市丛台区**小区西门北侧的**足疗店。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和王某乙(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成某某商量在**足疗店内从事卖淫活动获利,由被告人成某某提供场地**足疗店,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招募和管理卖淫小姐,卖淫所得由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与被告人成某某按照约定比例分配。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和王某乙开始招募卖淫小姐到**足疗店卖淫,被告人张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甲到**足疗店工作负责安排小姐卖淫,收取、处理嫖资。被告人王某甲又联系被告人郭某某到**足疗店工作负责接送嫖客。被告人刘某某有时到**足疗店看店。2019年5月8日,接群总举报后,民警在**足疗店抓获彭某某等8名卖淫女(均被行政处罚)和方某某等6名嫖客(均被行政处罚)。经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获利10万余元。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足疗店现场照片,现场扣押的避孕套;2.证人彭某某、何某某、尚某某、方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成某某、刘某某、王某甲、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微信转账记录,6.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成某某、刘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雪强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某甲、郭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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