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路**号**小区**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大街**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1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10月1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邯郸市公交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九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乡**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焦某某、韩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因债务纠纷将被害人吕某某约至其家中,期间叫来焦某某、韩某某,逼迫吕某某还钱,王某某逼迫吕某某用菜刀砍将自己的胳膊砍伤,焦某某对吕东风进行了殴打。由于吕某某没有钱,王某某便让焦某某、韩某某将吕某某带到复兴区晟泰酒店内,非法拘禁吕某某三天左右。
2、2018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因税票问题,让焦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将黄某某带到邯郸市复兴区百花大街绅士商务宾馆(原魏县会馆)内拘禁3、4天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非党员证明、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谅解书等。
2、证人牟某某、张某某、秦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焦某某、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焦某某、韩某某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国华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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