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7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系邯郸**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本市丛台区**小区**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车牌照为冀D**轿车,沿本市陵西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青年路口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2抓获经过;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艳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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