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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19)144号起诉书(武某某等五人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住本市**村**号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8月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住本市峰峰矿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7日院批准,8月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住本市峰峰矿区**镇**村***街**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8月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住本市复兴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12月2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本市丛台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赵某某、闫某某、孔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日0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因故与张某某发生口角,伙同被告人赵某某、闫某某、孔某某、张某某在本市国贸大厦一楼大厅将张某某打伤。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张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郅某某、郝某某、王某某、袁某某、靳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武某某、赵某某、闫某某、孔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赵某某、闫某某、孔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太军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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