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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2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1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D**小型面包车沿着本市丛台区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滏河大街交叉口时,与前方赵某某驾驶的冀D**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损毁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司法鉴定意见书;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赵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雪强

检察官助理:唐阳阳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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