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61********,汉族,初中文化,丛台区**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街**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址:邯郸市丛台区**园**号楼**单元**。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逃税罪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丛台区税务局核定,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丛台区**幼儿园应补缴税款合计131588元,占应交税款100%,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丛台区**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在限缴期限到期后仍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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