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二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8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路**号,现住:邯郸市东柳东街**家属院**号楼。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电话、微信、QQ的方式联络购进小红船、雪茄、琥珀烟弹、烟丝等烟草制品,后在邯郸市其经营的“**电子烟俱乐部”门市内,将上述烟草制品销售给陈某某、杜某某、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以上销售金额共计价值51970元。邢某某从中获利1500元。案发后邢某某投案自首,自愿退缴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邢某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无前科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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